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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章 公正(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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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目光锐利:


“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河南省惩治贪污渎职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所列之重大贪污罪、渎职罪,同时也违反了《河南省军事刑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克扣军饷、盗卖军资的明确规定。”


孙宝昌相较刘成久显得稍镇定一些,但眼神闪烁,他舔了舔发干的嘴唇,急忙辩解道:


“审判长,各位长官,冤枉啊!军饷发放,有时确因路途不便、省库支绌,略有延迟,但绝非我孙某中饱私囊!


至于物资,战时周转,损耗难免,有些陈年旧账,也可能算到了我头上。


至于地方上设卡收费、走私这些事,那都是下面一些不长进的军官,背着我胡作非为,我确实有所失察,但绝未纵容,更未参与啊!


说我贪污巨款,盗卖军资,实在是天大的冤枉!”


两人的否认和辩解,引来了旁听席上传来一阵低低的议论声,人们交头接耳,指指点点。


接下来的举证环节。


首席检察官示意助手,助手立刻将几个贴着封条的证物箱抬上。


检察官当众启封,取出物品。


“针对被告人刘成久通敌指控,本庭出示第一组物证。”


检察官举起一个牛皮纸信封,“这是在刘成久师部其个人密室夹墙中搜出的密信原件,共三封。


信封及信笺抬头,均盖有直系第二路军总指挥部(吴佩孚部)的正式关防印记。


内容涉及对方询问豫东布防细节及刘成久所部合作意向,刘在回信空白处有铅笔批示可酌办等字样。”


他又拿起几张单据照片:“这些是同期从同一地点搜出的银行汇票存根复印件,汇款方为汉口福昌钱庄(已知与吴部有资金往来),收款人化名,但经笔迹鉴定,背面签收字迹与被告人刘成久日常批件笔迹一致。


这里是笔迹鉴定报告。”


刘成久在被告席上身体一晃,脸色更加难看,嘴唇哆嗦着想要说什么,却发不出声音。


“传证人,原第一师师部机要参谋,李德海。”检察官道。


一名穿着普通棉袍、神情紧张的中年男子被带上证人席。


宣誓后,在检察官引导下,他结结巴巴地陈述:“小的原是刘师长身边的机要参谋。


大概从今年四月开始,刘师长让我通过一个叫老陈的中间人,往北边(指直系控制区)送过几次信,也收过几次回信和银票。


信的内容,刘师长有时会让我看个大概,多是打听咱们的布防和商量如果北边打过来,咱们师怎么办。


刘师长说过,要留后路,不能硬拼……”


“你胡说!李德海!我平日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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