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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章 生命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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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

太原审判的判决如巨石入水,激起的舆论波澜迅速通过遍布全国的报业网络扩散开来。

在北平、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的报馆编辑部里,编辑主笔们对着刚刚译出的电讯稿,或奋笔疾书,或激烈争论,将各自的立场与观察铸成铅字,投向纷繁的民国舆论场。

上海,《申报》馆编辑部。

夜已深,排字房传来机器低鸣,但总编室依旧灯火通明。

总编辑戴着一副圆框眼镜,指着桌上几份不同来源的电稿,对负责撰写社评的主笔说:

“你看,太原这案子,判得厉害,但偏偏没要人命。北平学界那边传来的讨论,焦点就在这无期徒刑上。”

主笔是位留洋归来的法律学者,他推了推眼镜,沉吟道:

“确实。若按旧例或它省常见做法,此类匪患兼兵祸,枭首示众是寻常。

山西法院却止步于自由刑顶格。

我在欧洲时,确闻彼邦有废除死刑之议,但多停留在理论。

山西此举,虽未明言废除,但在实务中对此类重案避开死刑,其意蕴颇深。

他们在判决书中强调依法严惩,却又将惩罚的边界划在剥夺终身自由与财产,而非剥夺生命。

这或许可解读为,在其构建的司法理念中,国家刑罚权有其限度,即便对罪大恶极者,生命权之剥夺亦需极度审慎,或者说,生存本身被视为某种不可全然剥夺的底线?

这与人权思潮中关于生命权至高无上的讨论,隐有暗合之处。”

总编点头:

“不止于此。

他们那套《境外商民权益保障条例》,以及此番跨国(省)司法执行的整套流程(立案、侦查、公开审判、依法量刑),试图将原本赤裸裸的武力报复,包装进一个自洽的法治框架内。

这比起简单的一杀了之或私下报复,更像是一种制度性回应。

虽然这制度的背后依然是枪炮,但至少表面上,它在尝试用规则代替丛林法则,为暴力冲突提供一个非即时暴力的解决出口。

这在当今中国,算得上独树一帜了。”

主笔补充:

“还有他们对涉案士兵的处置。

审判归审判,但未波及无关家属,赔偿也主要指向直接责任人和官方,试图将惩罚限定在个体与职务行为层面。

这种罪责自负的倾向,也比常见的株连或地域仇杀更接近现代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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