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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节(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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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前胸上。后来他倒地不起,我打电话报警……”丁大山低着头将经过讲述了一遍。

“审判长,我问完了。”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大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方轶抬头道。

好吗!公诉人对前面的事一概不问,单单揪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段不放,这意图也太明显了吧。明显对被告人丁大山不利!

“被告人丁大山,案发之前被害人周龙是否到过你家?”方轶问道。

“到过,案发前他一共来了四次,每次来都会大闹一场,有一次闹得厉害把我家的门窗玻璃砸了好几块,差点伤到人,后来他再来我不敢再让他进门,并报了警。”丁大山道。

“案发当晚,被害人周龙再次来到你家,你为什会去拿尖刀?”方轶问道。

“当时已经晚上九点多了,他闹得厉害,踹的我家大门咚咚响,见我不开门,他就爬墙,坐在墙头上用墙上的石头砸我。

当时家里只有我和我老伴,还有两个孩子,我怕周龙伤害我家里人,就跑回屋拿了尖刀。”丁大山道。

“被害人踹门和爬墙的时候,你是否警告过他?”方轶接着问道。

“警告过,但是他不听,还骂我是老不死的。”丁大山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看向法官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审判长道。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方轶没有什么异议,丁大山也没有异议。拿刀伤人致人死亡这是事实,没有什么好辩护的。方轶将辩护的重点放在了防卫过当上,只有防卫过当这个理由才能让丁大山少受几年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根据丁大山与周龙的关系及具体案情,周龙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丁大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丁大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

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丁大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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