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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节(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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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居住。

案发当晚九时许,被害人周龙来到丁家,其行为在时间、方式上显然不属于探视子女,故在丁大山拒绝其进院后,其攀爬上墙跳入院内,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此后,周龙先用墙上的石头掷砸被告人,随后跳入院中与被告人丁大山进行撕扯,其行为侵犯了丁大山的人身权利。由此可见,周龙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被告人丁大山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被害人周龙的行为从吵闹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周龙在晚上九时许实施侵害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此前周龙多次到被告人丁大山家闹事,丁大山报警求助,一直没有与周龙斗殴的故意。案发之时,丁大山提前准备尖刀也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因此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第三,丁大山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被害人周龙上门闹事的目的是不愿离婚,希望能与丁大山的女儿继续共同生活,这与离婚后可能实施报复的行为有很大区别。

被害人周龙骑墙头实施了投掷石块的行为,此后又跳入院内与被告人撕扯,但整体仍在闹事的范围内,对丁大山人身权利的侵犯尚属轻微,没有危及丁大山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显危险。

丁大山有继续周旋、安抚、等待的余地,但却选择使用刀具,在撕扯过程中直接捅刺周龙的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周龙伤重死亡。

综上,丁大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有明显的差距,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丁大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无罪辩护是肯定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如果方轶一味地避重就轻,很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于法官对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实事求是,往防卫过当上靠,说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几年。这是方轶的真实想法。

……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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