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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军法审判往往草菅人命、私刑泛滥之际,晋省此举,无论其初衷为彰显文明或收买人心,客观上确为生存权于乱世中提供了一抹微光,亦为其依法维权之主张增添了某种人道主义色彩。”
天津《大公报》则从社会控制角度分析:
“阎氏治晋,素重秩序。
其厉行法制,非仅出于公正理想,实为深植统治根基之策。
此次跨省执法,以法院为矛,以军队为盾,最终以相对规范之司法程序收尾,意在昭告:
于晋省界定之秩序内,即便敌对者之生命,亦不由个人或一时意气剥夺,而须经其法度裁决。
此乃将暴力垄断与行使进一步制度化、理性化之尝试,虽出于强权,却暗合近代国家治理之某种趋势。
其对生存权之有限承认,乃是对其治理权威与稳定之长远投资。”
北平《晨报》特邀评论员,一位曾考察山西的法学家撰文称:
“外界谈及山西,多聚焦其飞机坦克、钢铁、水泥。
然此次事件揭示,阎百川所构建者,非仅一庞大兵工厂,乃一力图自足、且内外规则日趋严密之共同体。
其领先处,至少有三:”
“其一,法政先于军事。
晋省先后颁布《山西省战时民事特别条例》、《境外商民权益保障条例》等一系列自成体系之法规,并建立相对独立之司法系统(如高等法院)及专门执行机构(如跨域维权办)。
其军事行动常以维护法权为口号,法律成为其扩张影响力与利益之先行工具与合法性来源。
此番对豫交涉,堪称法律外交与炮舰外交之混合体,步骤清晰,较之单纯武力威慑,更具韧性与迷惑性。”
“其二,工业为民生与军力共同奠基。
太原、长治等地之重工与航空业,其产品固然武装了军队,亦支撑了境内铁路、矿山、电力之发展,间接保障了基本民生与经济运转。
阎氏常言六政三事(早年政策),近年更系统推行义务小学教育、区村建设、禁烟禁毒,并建立工矿伤亡抚恤与医疗互助。
此等举措,虽未臻完善,然在普遍忽视基层建设的各省中,确属罕见。
其目的,在于塑造更具向心力与耐受力的社会机体,为持久抗衡内外压力提供人力与物力基础。”
“其三,有限的社会权利换取秩序与效忠。
山西模式并非民主宪政,其核心仍是威权。
然其区别于纯粹军阀割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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