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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点:
首先,我的当事人赵德海、胡彪等人,当时所处的环境特殊。
他们接到的是补充给养、维护地方治安的模糊指令,上级可能存在某种默许甚至暗示,使得他们对行动性质产生了严重误判,错误地认为目标可能是危害地方的不法商队或武装团伙。
这种基于错误认知的行为,主观恶性应予以区别考量。”
另一位辩护律师补充:
“其次,鹰愁涧地处偏僻,地形复杂,当时情况混乱。
我的当事人在供述中提到,他们最初确实以为遭遇的是土匪队伍,交火升级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情境性。
部分过于严重的后果,可能超出其最初预料。”
检察官立即要求发言反驳,获得准许后,他面向审判席,语气依旧平稳但更加锐利:
“辩护人所谓上级默许、误判为匪,纯属主观臆测,并无任何书面命令、电报或可靠人证可以证明。
相反,我方有新证据提交。”
法警再次上前,呈上一个木盒。
检察官打开,取出几块扭曲的金属残片和一把枪机损坏的步枪。
“这是从被捣毁的营地里搜出的武器残件。这块机枪散热片上的编号,豫造·辛酉·丙字985号,经核查,属于豫军第三师于民国十年领用的制式轻机枪批次。
这把步枪的枪栓底部,同样刻有第三师的番号缩写。
这些制式装备,绝非寻常土匪所能拥有。”
接着,他抛出了更具爆炸性的证据:“此外,本院传唤证人,豫军第三师警卫营第二连副连长,钱贵生到庭作证。”
侧门再次打开,一名穿着普通百姓衣服、神色紧张的中年男子被引到证人席。
他宣誓后,在检察官引导下陈述:
侧门开启,一名身穿没有标识的旧军便装、面容憔悴的中年男子,在法警陪同下略显迟疑地走到证人席。
他先向审判长微微躬身,然后在书记员的指引下,举起右手进行了简短的宣誓。
此人正是原豫军第三师警卫营第二连的副连长,钱贵生。
检察官走到证人席前,语气平和:“证人钱贵生,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以及民国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当天,你在伏牛山独立营补充给养点的所见所闻。”
钱贵生开始陈述:
“那天,是九月十七号。赵副营长和胡连长他们,一大早就集合了差不多一个连的人,换了平民服装,还从库里领了不少弹药,说是出去拉练兼执行巡逻任务。
他们走的时候,我正好在营门口值班,看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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