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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极端情况下考虑。
例如,若行动小组陷入重围,撤离路线被切断,且情况极度危急。
我部战斗机可进行超低空威慑性通场,或投掷烟雾弹、照明弹(夜间)制造混乱,为地面小组创造突围窗口。
甚至,若情报确认且环境允许,可对明确的、无平民混杂的敌方集结点或追击车辆进行精度有限的扫射,但此选项政治风险极高,需最高层级授权。”
徐天鹰放下笔,总结道:
“简言之,将空中力量纳入此类行动的筹划,可以获取信息优势、实现战役机动自由、并在万不得已时保留一张扭转战术劣势的底牌。
这要求空勤、地勤与行动单位进行深入的协同训练,并建立一套绝密的、简化的空地联络与紧急召唤程序。
未来,随着我军空中运输能力与侦察精度的提升,这类蛙跳式精准惩戒作战的构想,将越来越具有可行性。”
众人发言完毕,目光再次聚焦于林砚和阎锡山。
林砚环视众人,缓缓道:“诸位所言,切中要害。
此事可一,便可再。
其可持续之基,在于将此次经验,从个案解决升华为机制建设。”
“第一,明确原则。
此类行动,核心目标是维权与慑止,而非征服或占领。
应限于针对明确的、对山西人员、财产及核心规则(如商业契约)构成暴力或非法侵害的行为体。
避免卷入地方一般性政治纷争或江湖恩怨。
第二,完善链条。
需形成常设协调机制,由情报部、武协、司法及军部组成联席会议,负责此类事件的快速评估、决策与协调。接下来由你们四个部门共同起草一份文件并立法执行。
第三,强化支撑。
曹总长、徐司令所提的专业支援与机动投送能力,应纳入发展规划。
刘理事长所言的公会自身建设,需加快。
沈院长强调的司法规范,应即刻着手。
林部长担忧的情报网络与反制,须加大投入与防范。
第四,控制风险与成本。
行动前需有周密预案与退出机制。
酬金、抚恤等成本,可考虑由商会设立专项基金,或从相关商业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形成可持续的财务保障。
最后,统一口径。
对外,始终强调我们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保障基本商业秩序与公民权利而采取的必要且克制的行动,最终诉诸公正的司法审判。
将公众视线,牢牢引导至对暴行的谴责与对法治的期待上。”
阎锡山一直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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