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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瑞:王莽和他的时代(出版书) 第7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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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秦朝制定的那些官制、爵制、法律大部分继续执行。所以,“清静无为”与延续秦制并不矛盾。而所谓黄老之术,只是上层人士的态度、观念,到了下面可以说仍是法家。换言之,法家“制度”没有变化,只是上层采取了黄老的“政策” 2 。

&esp;&esp;黄老与法家本来就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司马迁写《老子韩非列传》,将老庄和申韩放在一起,就是因为黄老与法家的这种亲缘。例如,黄老崇尚清简,法家崇尚以清晰明确的律条来约束臣民,两者一拍即合。

&esp;&esp;所以,黄老之术并不是汉初皇室主动构建的“建国”之道,而是他们不得不延续秦制的无奈之选。刘邦欣赏陆贾“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的名言,但究竟拿什么治天下,刘邦并没有答案。

&esp;&esp;这就是说,从刘邦到刘彻这半个多世纪里,汉朝并没有实现“建国”大业,还是在延续秦制。而秦制总的来说就是三条:律法、文法吏、编户齐民。

&esp;&esp;律法是秦制的根本,法家恨不能连每个人每天每顿饭吃几口都立法,所以形成了庞大的法条。这些律法和现代国家的“法律”在根子上不是一回事。秦制的律法是一种“刑名之学”,世界上任何事,只要它被命名了,就得做到“名实相符”,就需要有律法来规定怎么达到名实相符。比如说,世界上存在“砍树”这件事,那就得有律法来规定怎么砍树,推而广之,上到国家大事,下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事事都得有律法,才能把天下人都“管”起来。而这种名实相符的基础一旦被破坏了,那么社会就不稳固了。所以,赵高“指鹿为马”并不仅是权臣排斥异己,更是“破坏了名实相应的法律基础 ” 3 ,秦制的国家机器也就逐渐失效。汉朝延续了这种“刑名之学”的观念,也沿用了秦帝国的大量律法,比如规定“焚书”的著名的《挟书律》,就直到汉惠帝刘盈时期才被废除。

&esp;&esp;文法吏,或者叫作刀笔吏,就是掌握、维护这些律令法条,懂得使用“刑名之学”来管理天下事务的行政官僚。他们不是后世的士大夫,而是粗通文墨、精通律条的职业官僚。秦帝国之所以有效率,是因为由文法吏组成的官僚体制非常有效率。按照法家的设想,皇帝是地位最高、最精通且最按照律法行事的首席官僚 4 ,可以类比古罗马的“第一公民”。文法吏不仅是社会运转的官僚,还是“群众”的楷模和老师,李斯设计的“以吏为师”的安排,直到汉景帝时期还在诏书里予以重申——“夫吏者,民之师也 ” 5 ,可见文法吏在秦制中的地位。

&esp;&esp;编户齐民,就是“老百姓”。在周代,按地域有国人、野人,按宗法有贵族、平民,地位是不平等的。而编户齐民之所以叫“齐民”,是因为秦制才不管一个人的出身、地域、家庭怎样,都是地位平等的民,包括秦国自己的百姓也一样。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齐民”不等于现代国家的公民,也不是西周和春秋时期享有一定自由和权利的“国人”,而是“编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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