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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国师 第439节(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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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第三条和第四条在他看来,大明是天朝上国,而且要面子,那么大明的官吏、商人犯事了日本不能处置,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否则大明的人被你砍了,大明的面子往哪搁?


而且大明也不是没给他面子,将幕府视为唯一交涉对象,直接跨过了日本天皇,实际上就已经承认他对日本的统治权了。


双方面子互换,足利义满不觉得自己丢人或者亏了什么。


至于第一条,明显是为了长期自由贸易的设立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更不是什么大事,大明的商船需要有人引水入港,或者官船如果损坏了或者需要补充补给,让日本四个港口每个港口允许停一艘能怎么的?是弓箭能射出港口,还是一艘船上能下来一万人?


足利义满反而觉得姜星火拟定的契约太细。


不过这也说明了对方的诚意和重视,足利义满还是很高兴的,他接着往下看了下去,他的目光掠过一堆杂七杂八的条款,来到了最重要的部分。


——商税。


其他都是浮云,足利义满只关心搞钱。


只要有了钱,幕府就不用向商人低头借钱筹措军费,幕府就可以想干嘛就干嘛,钱就是腰杆子。


嗯,是的,日本跟大明不太一样,在老朱家眼里商人就是韭菜,但在日本不是这样,商人的地位和能量还是相当惊人的。


“十八,日本需将大明视为唯一最惠贸易国,在武装贸易区与非武装贸易区等任何贸易条件下,总体关税不得超过5,至于不同商品,则根据价格波动于每年固定时间磋商税率,波动范围不得超过3(总体5封顶)。”


“十九,凡明商运货进口者,即于卸货之日;贩货出口者,即于下货之日。需先期通报大明领事馆相关官吏,由大明领事馆转报日本海关,以便共同查验,彼此无亏。”


“二十,如遇超过本年度贸易商品清单的特殊商品,则由大明领事馆与日本方面临时磋商税率,临时税率不得超过4,倘日本海关验货人员与大明领事馆不能磋商评定其价,即各邀明、日两国客商五到七人前来验货,其客商内有愿出某价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定为此货之价,免致收税有亏。”


“二十一,双方进出口商品,可拟定《明日商品保险相关条例》,商品于非武装自由贸易区及武装自由贸易区内损害,符合《条例》者,商队可获全额赔偿,如大明商船进口,保商认保,所有出、入口货税均可由保商代纳。”


“二十二,如商品未缴纳保险,凡现经议定,明商卸货后自寻商贾交易,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明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日本方面官员自必即为查追,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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