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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干一行灭一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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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便宜货,铤而走险——

&esp;&esp;马克思说过,300的利润,会让资本敢于践踏一切人间法律。现在看来,要是能买顾辙的便宜货、按那些品牌持有方原本的出货价卖出去,绝对是有300利润的。”

&esp;&esp;马老板若有所思地想了一会儿,终于融会贯通地点点头:“这么说原理我倒是明白了。法律认为品牌销售行为,是同时附带着‘赚利润’和‘赚知名度’双重属性的。

&esp;&esp;所以别人按赚知名度的价贱卖的东西,你不能剥夺了它的知名度。如果不给人知名度,就要掏更多的钱——

&esp;&esp;类似于一个畅销书作家,如果他自己用自己的名字写书,能赚每千字八十稿费,那他给倪匡、黄易当枪手,说不定就得收费千字一百,因为署名权和名声归别人了嘛。

&esp;&esp;不过,按这个案子的说法真要是判下来,岂不是全国知识产权法律界,都会知道‘顾辙的产品有独门技术优势、能把成本做到逆天低’。”

&esp;&esp;这个问题张主任没有接话,他也不想惹事揣测,法律人说话从来都是要讲证据的。他已经沉浸在判完后如何修编知识产权法教材的思路中了。

&esp;&esp;马老板见他不答,也就作罢,继续静静旁听。

&esp;&esp;好在庭上的唇枪舌剑依然打得你来我往,顾辙在让法庭接受了“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反向假冒”之后,莱曼方面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最后还发起了一波绝地反击。

&esp;&esp;“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委托人认为,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订立,其本意在于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之‘虚假表示竞争行为’、在商标法领域的具体落地。

&esp;&esp;所以,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樊稠上的‘反向假冒’,不仅应当评估事实构成要件,也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精神,整体评估原告方的前置行为。

&esp;&esp;本案中,我们认为天元光学在前置行为中,本身就存在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的‘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可以推定原告方本就无意建设自有品牌、维护自身商标形象。故而对其的保护,也不能完全适用”

&esp;&esp;后续说辞比较冗长,旁听席上的外行人一时也听不懂,于是马老板丁老板等人,就继续低声求教张主任等专家解读。

&esp;&esp;张主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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