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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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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我们不课户不需要交赋税!”


虽然法律规定的很好,但是地方上并不是能履行。


因为唐初战争频繁,不少地方上人口战死后,出现了人口不足、赋税不足。


于是地方官就出现一个通病,虚报户数——这一时期的赋税按户数来计算,唐律也不支持分家。因此,虚报的户数需要缴纳的赋税就由原本不需要交税的不课户来缴纳。


唐律里规定不需要交税的女户,最终还是得交税。


但是因为天幕的广而告之,她们不再被瞒在鼓里,朝廷也得知了这个消息,对此立刻做出反应。


或许到王朝末年又会死灰复燃,但是至少在有为之君知道了底层官吏瞒而不报的“潜规则”后,是不会这么放任不管的。


【再比如,许多朝代出嫁女不能继承娘家财产,但同样也有例外。


从张家山汉简中发掘的《二年律令·置后律》,是汉代吕后执政第二年时期颁布的法律,其中规定: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这条法律就是保障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意思是,若是先人——父母、祖父母等长辈离世后,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将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且这里包括已经出嫁的女儿。


但是在有些朝代,许多出嫁女是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哪怕他们没有儿子,财产也只能归属宗族乡里。


唐宋时期,已经开始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严格限制。


《宋刑统·户婚律》则规定:“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


也就是说宋代出嫁女性,最多只能继续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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