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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的搭訕字条。
深呼吸一口气后,我翻开雅琳替我张罗的民法总则笔记影本,虽然我不打算再旁听法律系的任何课程,更决定在农历过年期间,对爸爸说明自己不适合念法学,因此大二时不会辅修法律,但是我不喜欢做事半途而废─就像我想追求的爱情,至少把上学期课程快速念过一遍,对自己也有个交代。说不定此前缺了不少课程的花纶需要这份笔记影本,明明和他已不再连络,却会在许多时刻不经意想到他。
我赫然发现第一页上头写着「事实上契约关係」。
所谓的「事实上契约关係」乃完全背离传统契约成立的要件:要约之引诱、要约及合意之承诺的步骤及法律行为。
简言之,契约成立必须要有双方意见一致的要请及允诺,并且都属于合法意思表示。例如当你在逛夜市时,看见一条碎花裙,当下十分喜欢,老闆摆出那条标价要八百五十元的裙子时,这就是「要约之引诱」。
你进一步询问老闆:「这条裙子可以便宜一点吗?算我六百元可不可以?」在法律上会被定性为「要约」,也就是要求老闆以六百元卖给你,老闆豪迈地说:「这位有眼光的美女,这条裙子是正韩货,原本要八百五十元,因为裙子上面好像写了你的名字,就算你六百元吧!」
于是老闆「承诺」你的要约,两人之间便构成买卖契约关係。
接着老闆收下你给付的六百元,并将裙子折妥后放入纸袋中交给你,便完成这一次的买卖交易行为,一共有「两个契约行为」与「两个物权行为」,加上要约之引诱的事实行为,加总后便是四个法律行为,和实际生活上的认知有颇大差距。
这是德国和台湾民法体系的运作方式;法国及日本民法并不採纳契约和物权行为二分法,较符合社会生活现实。
「天啊,买一条裙子竟然有这么多法律行为,不就是你情我愿而已吗?这些念法律的德国人脑袋在想什么?除了吃饱太间之外,好像时间也比一般人更多,花纶还说法律比爱情要简单易懂,根本就是睁眼说瞎话。」
我尚未见到事实上契约关係的说明,早已被复杂的法律行为切割给搞得晕头转向。我耐着性子,继续在法律的大黑脚河中溯溪而上,试图理解事实上契约关係。
相对于传统看法,「事实上契约关係」主张某些状况下,单纯的行为亦可成立契约。事实行为即是没有意思表示的单纯一般行动,假如欠缺意思表示,缔约双方要如何确认契约已经成立生效?仅依赖一般社会生活事实作为判断,是否会有问题?
法律必须与时俱进,配合人们生活做出改变,儘可能贴近生活现实与不干预人民之间的问题,或是有必要做出风险的合理分配,这些原因促使「事实上契约关係」有其存在必要性。
例如,你开车到一座私有停车场─没有感应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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