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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在联省同盟境内或属联省同盟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惟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权利法案第十条公共权利在同盟出生或移民于同盟并受同盟管辖的人,均为联省及他所居住的省的国民。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联省同盟国民的公共权利、公民权利特权或豁免的或追溯既往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普通条款——同盟政府的权力和义务第一条议会第一款本盟约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上议会和下议会组成的联省同盟联省议会。第二款上议会独自享有对政府官员之弹劾权。下议会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弹劾案之提出即意味该政府官员之一切行政行为须在该弹劾委员会的控制之下。第三款两会议员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质问及追诉。第四款法案的议决除征税案,政府不得制定任何征收令。所有征税案应首先由上议会提出;由下议会投票通过实施。向特定地区征特定税案须经该地区联省议会上议员及该地区议会之双重超多数同意。上议会或下议会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总督;总督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而不得耽搁;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提出该项议案的议会,该议会应进行复议。如复议后,该议会议员同意通过,即应将该议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议会,另一议会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议会议员认可,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第五款联省议会拥有下列权力: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以偿付公债、提供联省同盟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全盟统一;决定向国内其他地方或国外派出或增派军事力量。通过法案,军队方可下达任务并监督其执行及发布对军事力量中各军种首席指挥官之任命。(3)、总督如认为有必要,可就有关问题向联省议会提出法案。第二条行政行政权属于联省同盟总督。该职务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担任该职务三次以上。军人不得在政府中任职。第三条司法联省同盟之司法权、司法审查权属于同盟法院以及由联省议会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同盟法院各级法官需由总督提名,议会多数通过。非经同级议会弹劾或在审判中获罪,法官得终生任职。第四条盟约之修正联省议会应在两会各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盟约的修正案,或根据盟省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案。以修正案方式增补而不得删改盟约原文。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盟的省议会或省的制约会议批准,即成为本盟约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附加条款——特殊条款第一条总督若预计到任何使同盟或整个国家处于不利或危机状态的状况,可要求联省议会召开秘密会议并通过授权法案。第二条总督若确实获得了任何同盟或整个国家已处于危机状态的信息,若联省议会闭会或却已不适合于召开联省议会会议,则可以行使紧急处置权。但在同盟或国家形势恢复正常后,总督应该接受联省议会的质询,已确定其没有滥用该权力。第三条同盟武装力量分为同盟的常备军,平时归属各省长指挥的国民警卫队,以及预备役部队。总督作为大元帅是整个同盟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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