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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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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元退给公司,把承诺书拿回来,但是投资开发公司的人不同意。后来我就被抓了。”牛盛明说道。

“你与你母亲是否签署过分家协议?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方轶问道。

“没有,没签过分家协议。自从我父亲去世后,我们家一直没有分家,都是在一起过日子。我家就我一个孩子,根本没有分家的必要。”牛盛明说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道。

“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看向三方。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回答。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发言。”审判长的语速非常快,显然这套词不知道说了多少遍了。

牛盛明还是之前那套词,车轱辘话来回说,让人感觉有点话痨,后来被审判长制止了。

“上诉人牛盛明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牛盛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牛盛明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房屋和祖坟拆迁所导致的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牛盛明jb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牛盛明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投资开发公司主动与其协商的结果。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完毕。”方轶发表意见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本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具有明显的敲诈勒索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毕。”女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非法占有?不可能,绝对不可能!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了一眼公诉人席,按部就班的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观点如下:

我们认为,上诉人牛盛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牛盛明向相关部门j报投资开发公司的项目违法、违规,其行为属于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属于强索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二、牛盛明家房屋和坟墓的拆迁已经签署协议并得到了补偿,其再向投资开发公司提出巨额费用,不属于合理范围,而是意图非法占有投资开发公司的巨额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关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综上,我们认为,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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