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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节(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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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这个时间点也正好是刑法修订的时间点。所以您弟弟的案子有一个适用新法或旧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本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和基准刑(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七万元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和基准刑,(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的。

按照上述规定,您弟弟的诈骗数额应该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在有期徒刑三至十年之间。”方轶解释道。

“那为什么我弟弟会被判十一年?这不是违反法律规定吗?”耿志凡有点糊涂了,既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为什么还要这么判。

“这是因为,一九七九年的刑法规定与现行刑法不一样,而您弟弟的案子案发在七九年修法之前,但是您弟弟被审判却是在修法之后。

根据一九七九年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第一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您弟弟骗了三十多万,所以法院认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我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刑法时,存在错误,所以才会判您弟弟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了您弟弟十一年。”

“哦,是这么回事。庭审时,我去旁听了。

我弟弟虽然不认为他的行为是犯罪,但是对收钱这事不否认。所以我明白您的意思。我弟弟肯定是构成犯罪,如果真能减少刑期,我必有重谢。”耿志凡目光坚定的回道。

“耿总,说实话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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