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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一位带着金丝眼镜,仪表堂堂的男律师。
方轶一听,这是甩锅的节奏啊。
……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米家鸿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偷税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采用销售后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偷逃增值税税款,构成偷税罪,辩护人对此没有疑义。”
你医药公司不是想甩锅吗,我就把这个大锅给你扣上,扣的严严实实,让你翻不了身。
“但能否据此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米家鸿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关键在于被告人米家鸿是否是该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换句话说,在本案中,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被有罪,并处刑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第二,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既不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则不应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但上述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米家鸿曾采用批准、授意、指挥、组织企业人员,采用“打白条”的形式,在公司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
另外,多名涉案人员证实,其所作所为系受到了医药公司总经理宫兆光的授意。虽然总经理宫兆光称其是根据被告人米家鸿的安排进行的上述行为,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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