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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地交出财物。行为人不会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也不会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第三,抢劫罪。这个罪名咱们接触的比较多,抢劫是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
比如持刀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或者在抢夺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双方争夺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夺取财物的情况,都属于抢劫。”方轶解释道。
“您刚才说的,在抢劫中除了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外,还会采用‘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什么?”周颖眨着大眼睛问道。
“抢劫中采用的‘其他方法’,一般是指行为人针对被害人人身采用的除暴力、胁迫外,其他任何能够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比如对被害人使用安眠药、麻醉药品,或者灌酒致使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等等,关键是看行为人的手段是否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能力,是否导致被害人丧失抗拒行为人劫财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方轶道。
“哦,我好像明白了。”周颖恍然大悟道。
方轶一笑,接着道:“本案中,冯达年谎称自己手里有美元需要兑换,利用虚构的事实获得了被害人的信任,一开始确实使用了诈骗的手段。
但在交易过程中,被害人何生国将钱交给冯达年后,后者并未按照约定将美元给被害人何生国,导致交易并未完成。
正常情况下,如果冯达年拿不出美元,被害人何生国是可以随时终止交易,拿回自己的钱的,因为钱款并未脱离被害人的视线范围,被害人并未对钱款失去控制,至少其自认为是这样的。此后,冯达年趁被害人不备,当场抢走被害人的钱款。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被害人不是因为陷入误解自愿地将财物交给冯达年带走的,冯达年也不是通过欺骗的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钱款,所以冯达年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乍一看,冯达年抢钱时,似乎是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但仔细分析下,你就会发现冯达年之所以能得逞,是因为他事先精心设置了‘机关’,即对办公室进行了改造,使被害人无法从屋子里面将门打开,从而导致被害人被困在办公室内,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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