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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节(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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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划伤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周涛,其是对正在侵害的行为实施的防卫,且该防卫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该防卫为正当防卫。

案发之时正是夜深人静之时,被告人庄文婧处于孤立无援之地,又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时,邓刚举起哑铃向其砸来,一个三斤重的哑铃砸到头上不死也得重伤。面对这种情况,庄文婧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所述,被告人庄文婧划伤周涛及刺死邓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完毕。”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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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的意见如下:

即便被告人庄文婧用刀划伤周涛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周涛对薛红的殴打,构成正当防卫。但是被害人邓刚一直没有动手,他并不存在殴打或者拖拽薛红的行为,也没有侵害宿舍内的其他女员工。

邓刚之所以会向被告人庄文婧投掷哑铃,是因为他看到被告人庄文婧手里有刀,而且已经划伤了周涛,对他也构成威胁。

被害人邓刚投掷哑铃的行为,其实质是为了制止周涛与庄文婧之间的争斗,以免被告人庄文婧对周涛造成更大的伤害。

由此可见,被告人庄文婧用刀刺死被害人邓刚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庄文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邓刚举起重三斤的哑铃砸庄文婧的行为,不应解释为是为了制止周涛与庄文婧之间的争斗。

因为在进入女员工宿舍后,邓刚虽然未对宿舍内的女员工实施暴力行为,但邓刚是遵照之前与周涛的密谋,与其一起在半夜之时闯入女员工宿舍的。邓刚不是一名旁观者,更不是一名劝架人,而是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邓刚举起哑铃欲砸庄文婧,是对庄文婧的继续加害。

被告人庄文婧在面临邓刚的继续加害威胁时,持刀向其刺出,其目的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

所以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庄文婧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庄文婧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邓刚死亡的结果,却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完毕。”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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