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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节(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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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犯罪的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兰英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司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属单位犯罪。鉴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请法院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辩护人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钟兰英缓刑。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公诉人认为,兰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实质上与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钟兰英个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无法进行有效区分。

一人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只有一个股东,出资和经营均由该股东一人所为,利益也归属于该特定股东,没有公司独立的利益,不能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

兰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钟兰英一人控制着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公司的意志和股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

这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特征不符,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实施的犯罪只能按个人犯罪论处,而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完毕!”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钟兰英的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回应。”男法官道。

“好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就一人有限公司独立性所发表的上述言论不敢苟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区别仅仅是股东的个数不同。而股东的个数及身份又与单位犯罪的成立毫无关系,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辩护人不否认,一人有限公司因其特殊性,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很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而导致人格混同,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因为其股东的单一性而具有不稳定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独立性。

辩护人认为,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

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公司的财产和出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能持续地独立于股东财产,二者之间发生混同,那么公司就将丧失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成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股东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犯罪。

就本案而言,从目前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钟兰英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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