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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翻阅了下案卷,片刻后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将已经出售的楼盘房产再次出售给本案受害人,属于虚构目标房产,虽然房产是实际存在的,但是购房合同根本就无法实际履行,而对于此被告人是明知的,这本身就是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
在一房二卖后,被告人因无力交房,随即出售全部股权,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带有明显的诈骗意图。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道。
喜极而泣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了一眼公诉人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方式进行一房二卖获得购房款,虽然购房款都在公司账上,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换句话说,公司是被告人的,被告人变相占有购房款。
而且在获得购房款项后不久被告人转让全部股权,其目的是想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得套现,其诈骗手段更加隐蔽,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首先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与被告人资产是相互独立的,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二者财产混同,所以公司的财产就是公司的,不是被告人的。
其次,被告人转让公司股权完全是出于商业目的,而且根据一审时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人转让股权时,在股权转让协议里,买卖双方已经就一房二卖产生的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根本不存在公诉人所说的合同诈骗后套现的问题。
请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方轶道。
……
庭审已经结束了,方轶坐在辩护席上在等待最后的宣判,今天没有人来旁听,开庭前方轶特意通知了彭华雁,并询问她是否到现场旁听,对方犹豫片刻后还是没有来旁听,她留在办公室等方轶的消息。
十多分钟后,合议庭法官依次走入了法庭,上诉人邹强也被带进了法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一房二卖签署有关合同时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在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时,发生了股权、资产转让等公司变更事项,公司变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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