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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节(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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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适用法律上,有些异议。我觉得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上看,杜建军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方轶道。

“哦?我们不这么认为。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被告人杜建军以煤矿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过低为由,煽动和组织村民围堵煤矿的公路和井口,严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当煤矿按照与村民达成的协议支付了占地补偿款后,被告人杜建军等人仍向煤矿提出赔偿地上物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行政拘留损失、民事诉讼败诉损失等要求,并以焚灭煤矿等相威胁,迫使煤矿赔偿十五万元。可见杜建军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我们应当从整体上看待本案,将案发当天所发生的事情与整个事件联系起来看,煤矿的老板聂震系受到整个事件的威胁而陷入恐惧并交付十五万元。

故杜建军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语言威胁和聚众滋事的手段,强索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蔡检察员说完看向方轶。

她想看到方轶吃瘪的表情,以满足她的好胜心,但她终究还是失望了。

“嗯,我部分同意您的意见,下面我说说我的看法。

您刚才说杜建军煽动和组织村民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焚灭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煤矿老板聂震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十五万元,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这一点我同意您的说法。

但是杜建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只看客观要件,关键在于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主观和客观相统一,才构成犯罪,这点我想我们之间应该没有什么分歧。”说完后,方轶看向蔡检察员。

蔡检察员没有说话,点了下头,算是表示同意。

“如果杜建军具有非法占有煤矿老板聂震财物的主观目的,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他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我认为,不能认定杜建军具有非法占有聂震财物的主观目的,理由如下:

一、“非法占有”的含义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要取得他人财物,一般有两个途径,1、依照法律规定取得;2、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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