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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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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这个动词切入,而是直接否认掉名词“住宅”。

唐秋水都怀疑他本科是不是也学的刑法,因为这个思路真的很像刑法分则里对“入室盗窃”一词中“室”的辨析。

到了法庭调查环节,法官问了赵巷几个问题。包括阳光房搭建完工的起始时间,有没有获得过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证,现在家里住了几口人等等。

都是事实层面的问题,很简单,没有什么争议,赵巷的回答基本和唐秋水他们事先知悉的一致。

庭审至此一直进行得很顺利,没看到剑拔弩张的对峙,直到法官问:

“被告执法人员首次去现场调查是什么时候?被告先回答。”

肖云谊和梁渠交换了一个眼神,肖云谊说:“今年四月四号下午。”

法官看赵巷:“原告,是这个时间吗?”

该来的还是来了。唐秋水在心里默默双手合十,侥幸地希望赵巷不要给出不一样的回答。

可这毕竟是一桩对抗性案件。就像不该期待被告人对检察官的指控供认不讳一样,赵巷也不傻,他当庭蔑笑一声,字正腔圆地说了句不是。

法官:“那是什么时候?”

赵巷:“四月十一号下午。”

迟了一周。

法官又转过头去重新问了一遍:“被告,到底是什么时间?”

肖云谊不说话,梁渠伸手掰过话筒:“四号下午,被告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前去与原告进行了一次口头沟通,希望其尽快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原告当时是表示同意的。”

法官“嗯”了声,问赵巷:“原告,有没有这回事?”

不管有没有这回事,现在的赵巷都一口咬死:“没有。”

都说是口头沟通了,也就是没有证据,只要他不承认,有也变成没有。

刁民!

旁听席上正在做记录的唐秋水义愤填膺地朝赵巷瞪了眼。

她一开始想的就没错,这人就是个不折不扣的刁民。目无法纪,颠倒黑白,还觉得自己很了不起,在法庭上也没一句真话。

生气归生气,能怎么办,谁主?s?张谁举证,被告拿不出有效证明,说服不了法官,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大的不利后果,是输掉这场官司。

唐老师

庭审结束没几日,梁渠 本章尚未完结,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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